摘要

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既是实体性的定罪与否问题,也是程序性的求罪与否问题。当前有关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讨论,还滞留于正当化根据的理论论辩中,忽略了如何具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其非罪化的路径问题。在实践中,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存在撤案与不起诉的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但二者却在基本理念、适用条件与运行机制方面遭遇着诸多障碍。对此,应通过将司法细化的适用条件作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的立法补充,并科学化此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运行机制的方式,促进其程序性非罪化的司法实现。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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