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规定单独同意规则,该条款的设置于学界引起较大争议,源于法律规范倾向于框架性规定,对同意、隐私政策等重要概念与性质界定不明、法律后果规定模糊。实证分析发现该条款的适用很难达到立法目标。为维护法律之稳定性与破解适用困局,法官应运用裁量权主动释法以维护个案的实质正义;司法机关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同意、隐私政策的概念与性质、强化类案检索制度实现法律后果统一、扩大公益诉讼范围以补强个人信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