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率等理论,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有其必要。当前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和"诉讼承继主义模式"两种,虽然存在其他立法模式,但几乎都以此二者作为基础进行损益综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之后,确立了"当事人恒定主义为原则,诉讼承继主义为例外"的混合主义立法模式,但是仍然存在异议陈述权和程序救济权缺失、诉讼地位不清、善意取得受让人程序保护欠缺等问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借鉴徳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通过赋予特定继受人程序救济权、多元化的诉讼地位以及善意取得排除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等手段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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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