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协调了《民法典》中所有权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等制度,解决了《民法典》中所涉的居住问题。《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发挥着社会保障、经济促进和伦理价值稳固的重要社会功能。在居住权制度的社会功能中,既包含因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而具备的直接功能,亦涵盖其与其他制度对接而衍生的间接功能。在实践中,居住权制度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子女养老积极性降低和居住权人生活不便等社会风险。居住权制度产生的社会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减损居住权的制度价值,影响居住权制度社会功能的发挥。《民法典》实施中要注重发挥居住权制度的社会功能,防范其社会风险,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和“住有所居”的立法目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