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的价值体系由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个部分组成,投资条约的目的价值之间、形式价值之间以及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既存在协调关系,也存在冲突关系。为寻求投资条约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应当遵循兼顾协调、价值权衡和维护投资条约安定性的原则,在投资条约的缔结、修订、解释以及实施过程中,对投资条约的诸价值予以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