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完善路径的探寻须以确定监事会履职障碍的根本原因为前提。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例如监事选任机制、信息权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以及公司机构在合规审查中的职权与分工等,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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