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人民主权原则中的合法化来源,我国宪法中的"人民"是具有地域属性的政治命运共同体。依照"合法化链理论",仅当行政活动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合法化链追溯至人民或代议机关时,才可认定行政活动具有合法性。行政活动有三种合法化形式:功能与制度合法化、人事与组织合法化以及事务与内容合法化。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是三种合法化形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党政机关合并合署之后,维持新机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新机关应继续发挥宪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在人事与组织以及事务与内容方面的合法化链应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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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