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