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对占有、财物等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各国对错误汇款类案件存在不同的解决方案。日本、德国刑法体系在此类案件上的明显分歧在于是否成立诈骗罪。日本在财产犯罪中设置了对物犯罪和对利益犯罪两种不同的罪名,因而选择以法律占有作为出发点成立不作为的诈骗罪;德国则从物权法出发,基于民事、刑事法秩序一致的理由,否认了财产犯罪的成立。由于法规范的不同,对于德、日刑法的处理方式应当批判吸收。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从侵占罪出发处理此类案件是一个更现实的选择。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必须肯定对存款债权的占有,并且注意发挥“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拒不返还”这两个特色要件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