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往往被认为缺乏现代法治所需要的"形式理性"。但以现代性为语境进行观察,人民调解的制度理性其实源于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规范生成功能,而其解纷能力则与交往理性的实现相关。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应当在其理性内涵内发挥其应有作用而非任意扩大制度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