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侵权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但对其是否需要违法性要件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达标排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存在着争议。这种争议的存在,主要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污标准的脱节、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化缺失、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后的配套制度缺失等原因造成的。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注意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污标准的协调性,在司法上进行类型化,构建起保险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以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