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用语,提出质疑。作者认为,2007年有关"杨丽娟追星"的新闻炒作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法院即使判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颂扬其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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