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私有成本接近于零时,企业会主动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当灾难性环境事故威胁到企业赖以生存的"正当性"时,企业也会主动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以重获"正当性",但此时已实际发生的环境信息披露的私有成本很可能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而严重威胁企业的生存;在强制披露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企业总是尽量逃避、减少或推迟环境信息披露私有成本的发生,于是在信息披露时表现为无可披露;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制度,使得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操控行为。所以要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一是要让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在化,让环境信息体现在会计成本和收益中,实现表内的钢性披露;二是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引...

  • 单位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