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实践形成了许多有益经验,在适用范围与不起诉条件上的司法实践可供参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实践中还存在审查要件体系不够完善、整改要件评估不够细化、不起诉后的审查缺失等问题。在审查要件体系上,宜根据审查阶段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并从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要件审查是否启动合规程序;在事中审查方面,涉案企业整改验收不仅要关注合规制度性建设,还应当强调造成企业违法违规的文化诱因,将合规文化纳入考量;在事后审查方面,遵循事中审查的标准,同时就审查情况做好刑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