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障纳税人财产权为本旨,税收法定原则兼具法律之形式与正义之实质,论证了合法税收活动的正当性。以法治视角观察,沪、渝两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违反了《立法法》有关税收基本制度法定和授权立法的规定。作为行政主导型决策的例证,房产税改革不仅在规则制定上存在价值和信息的双重缺位,还在规则执行中难以建立自觉遵从和稳定预期。因此,应当表里合一地推进房产税制的法治化,通过国家与纳税人的互动、协调和平衡,由税收"良法"推动国家"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