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对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兜底条款的不同设置,确立了作品类型的开放模式以及权利限制规则的封闭模式,此调整事实上造就了“宽进严出”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增加了著作权强保护立法取向下专有权利不当扩张的可能性。该立法安排中的法律效果风险可通过柔性司法予以调适,其基本思路是对兜底条款“开放”与“封闭”规则的解释与适用遵循相对性原则,以此缓解裁判中维护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利益平衡的压力;同时,发展相应的民间规则具有帮助源头调节利益冲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