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城市新型社区中社区参与的比较研究发现:"业主居民"通过业主委员会广泛地、实质性地参与了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而通过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积极性不高而且具有"假性参与"的特征。导致"业主居民"社区参与上述差异性的根源在于居委会只具有"制度形式"意义上的自治权和自治性,而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制度规范"意义上的自治权和自治性。这一发现对解决当前中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社区参与不足问题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 单位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