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方支付技术是能够聚合多方支付渠道于一体的技术,但部分非法第四方支付开始与新型网络犯罪相勾结,形成了跑分平台、虚假交易、利用支付账户三类模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其中,帮信罪、上游共同犯罪、非法经营罪是非法平台最常涉及的三类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第四方支付类犯罪案件存在着罪名适用上的困境,帮信罪、上游共同犯罪、非法经营罪三类罪名常存在着类案中的适用冲突;帮信罪逐渐呈现出司法扩张的趋势;掩隐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常常在定罪量刑中被忽略。对此,应当明确常见罪名的适用标准,以之为基础形成常见罪名的认定顺序,区分掩隐罪的单独适用情况,以及适当拓展立法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