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从对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推行的实际效果的观察引入,实证分析了当公司社会责任以话语的形式占据了声音的空间时,跨国公司、供应商、工人等相关利益团体是基于何种理由,以及是如何与之互动和博弈的。进而在这一基础上反思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并讨论了对这一现实所应持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