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市监发〔2022〕207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综改示范区相关部门:现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