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夫妻双方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在此背景下,夫妻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与其他交易主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形式也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目前,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规条文存在一些漏洞。对此,应该以社会生活为依据,切实执行共债共签制度;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和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重新诠释举证责任,权衡夫妻双方的利益。总之,要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平等的原则,解决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维护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