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不甚重要"的理念一直深刻地影响着大陆法系民法的"动产规则"和"学理",以致现有动产法律规则和学理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型动产的涌现和财产资产化的升级使得动产有了以往时代所没有的重要价值,中国民法应树立"动产也能和不动产同等重要"的理念,以动产的生产要素地位为标准,切实解决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登记及动产用益物权的规则冲突与缺失的问题。中国民法典物权编可选择"登记动产物权变动自登记时发生效力"的规则,至少应废除"交付优先于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规则;中国民法典物权编应确立"财产登记的一般规定、不动产登记、动产登记"的规则体系,依据动产登记的目的和功能设计动产登记规则。此外,中国民法典物权编还应考虑设立若干现实生活中较为成熟的具体动产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