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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