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法不完全等于法学,大证据学才是证据法的基础。证据之客观性、相关性及其价值意义,都是证据的研究对象。证据之形式与实质,感性证据与理性法律,产生了证据的确定与不确定问题。证据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一定程度上触及到它们。形式理性法与证据事实的关系,体现在理性法与案件事实中。证据法的立足点是事实间的逻辑与实证,无论何种理性,都不能取代证据事实。只有在证据缺位时,才会用程序价值取代证据认识。辨析“程序正义”,正义与否并不泾渭分明,而“程序”,该是一种法律工具。“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与其正当性时有冲突。证据法应该研究实证而不回避实证。证据体系的内在逻辑不看表面,逻辑理性法的客观性值得商榷。实现司法公正,难于脱离证据基础。

  • 单位
    四川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