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评注以全面性、体系性和准确性为根本特征,为了精准描摹规则适用的各个场景,写作者必须妥善处理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囿于体裁和篇幅,法律评注往往难就一般规则在特殊法之下的个案事实、裁判观点和司法场景等方方面面作详细展开,担保权的实现规则就是评注视野之困的典型例证。担保制度的作用方式是担保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得享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然而权利人依据民法和破产法实现担保的前提、条件、方法和效果迥异,不仅破产法与民法的立法目标存在本质差异,破产法还更强调程序性规则的实际效用、当事人的商谈博弈和司法确认的能动过程。在方法上,法律评注应以局部体系作为主要参照坐标系,多以行动、事实和裁判作为研究质料,而且评注对特殊法的关照也并不否认法典的体系涵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