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被侵犯的权利不仅仅是传统的民法权利,更应是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权,这种环境权作为一种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通过限制自然资源开发权的管制性规范而确立。但是在开发资源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风险,因此这种环境权也是平衡公共利益与开发自由而分配风险的产物,管制性规范由此成为环境权的确权规范、资源分配规范以及风险分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