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降低失信行为的负外部性影响,构建诚信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在原有法律法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制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约束",多部门联动下开展对失信人的全面惩戒。从短期看,二次约束限制了失信人的人身自由权;长期看来,失信人因声誉的受损,未来的财富创造力大大降低。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固然有效弥补了以往信用治理的缺陷,提升了治理效率与水平,但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来源位阶过低,惩戒措施也置关联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于不顾,实践中过度扩大了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惩戒力度。由于造成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复杂,需对惩戒方式进行类型化管理,并设置惩戒观察期,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财富创造可能性以及偿债的主观动态,有效评估和动态调整,优化制度,实现联合惩戒制度社会收益最大化。

  • 单位
    河北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