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数据遭侵害形势严峻,亟需进行有效保护。然而,传统监护人同意机制难当此重任,在网络数据社会丧失可操作性。基于传统刑法所建构的"数据—信息"双轨保护模式无法涵盖逐渐扩张的数据概念,难以有效遏制不断高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足于风险社会的抽象危险观,准确定位未成年人数据权的独立法益地位,以现有数据保护法为基点,从行政法领域实现对未成年人数据的特殊监管,从刑法领域实现对未成年人数据的提前保护和动态保护,从而构建未成年人数据权的行政和刑事二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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