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分为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和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第16条并未涵盖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死亡,法庭可继续缺席审理并判决无罪的立法缺憾。鉴于缺席审判发现真实的能力不足,为与国家赔偿和特别没收程序有效衔接,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不宜以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对于二审中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也可以通过缺席审判改判被告人无罪,但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的,应同时撤销一审裁判。对于再审案件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鉴于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原判错误,即使再审判决前被告人死亡,庭审也应继续缺席审理,不得终止。除改判被告人无罪外,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也可认定死亡的被告人有罪,但禁止加重原判刑罚,宜裁定终止审理。未来我国再审程序应划分为有利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被告人的再审两种情形,对再审判决前被告人死亡的,可根据不同再审程序的走向因势利导分别作出裁判,以兼顾对被告人的利益关切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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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