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形成反腐合力的共同追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在平等协作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工作目标的一致、权责职能的类同是监警协助配合的基础;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内在差异要求监警机关进行分工与制衡。为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效率,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依据协助启动的事由属性和协助内容等标准对监警协助事项予以类型化,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协助事项范围和法律责任等,切实保障和促进监警协助机制的有序实施。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