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4月1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法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实践中,本条文真正发挥作用的情况少之甚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列举式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文从适用范围、举证责任以及时效三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以下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