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以《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出台为标志,我国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家开始以所有者身份向经营性国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作为预算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本文所讨论的利润上交政策限于中央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