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中国加入东盟自贸区以来,双边服务贸易迅猛增长,服务贸易争端的裁决依据与程序方式主要为《服务贸易协议》。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仲裁执行力不足、管辖权不够、法律应用文件适用性不强和监督体系缺乏,因此,鲜少被用于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结合国际广泛采用、体系成熟的ICSID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适用范围、监督程序、仲裁庭法律适用性等方面与《服务贸易协议》对比,借鉴前者思路修订并完善后者的内容,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贸易活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