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网络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在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人群中,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频繁发生。对此该如何定性,刑法学界见仁见智、争论不休。"侵犯通信自由罪说"和"相关计算机犯罪说"均存在重大疑问和局限,"盗窃罪说"论证不够充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相关刑法条文的含义可以证成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从解释理念的可行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性、刑法适用上的妥当性等方面可以论证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