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两国之间关于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进而可能导致双重救济的争议,将反补贴税金额的确定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在这场争议中,两国主管机关以补贴金额确定反补贴税金额的传统做法受到质疑。关于反补贴税金额的确定问题存在两种相互竞争的学说:资源有效配置说以补贴金额为标准,竞争权利保障说则以损害为标准来确定反补贴税的金额。尽管存在差异,但这两种学说均遵从契合性原则。但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法律框架和核心概念并不支持契合性,而是要求主管机关征收"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因此,主管机关应当从反补贴措施所体现的矫正正义着手,依补贴类型的不同确定补贴的可谴责性,并结合损害情况最终确定"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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