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瘦肉精"生猪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现实困难。事实因果关系存在是监管渎职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尚需"相当性"的判断,同时可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规范判断的补强。为了强化执法者的规范性意识,并避免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境,可强调规范违反说的法律意义,适当创设抽象危险犯,并对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成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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