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卫发[2020]2号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计生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