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历来受到我国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再次修订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尤其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及时介入成为当前形势发展的必要选择。通过司法对实践的审视可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显的"工具人"特征,而且在立法上也成了"被遗忘的当事人",因而将其置于一般"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利于改善其诉讼境遇、保障其诉讼权利。通过进一步有针对性的理论梳理和实践考察后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存在主体被害性较高、案件类别相对集中以及权利保障法律专门化等特征,据此赋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当事人"地位是理论和现实的必然要求,而这需要从知情权的优先落实、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人格尊严权的充分落实等实体角度以及对其诉讼参与权的尽量满足、陈述意见权的充分关照、刑事和解权的适当尊重等程序视角两方面入手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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