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前夫为让我同意离婚,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时,主动表示将其婚前的一套房屋赠送给我。可在《离婚证》到手后,前夫却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我,并以其有权撤销赠与为由反悔。请问:前夫究竟能否反悔?读者:黄琳琳黄琳琳读者:前夫无权反悔。虽然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似乎基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前夫有权撤销将自己的婚前房屋赠与给你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