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昌奎案件的再审是司法机关在"接受人民的监督"特别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力推动下才实现的,网络舆论监督又一次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助推因素。李案的监督呈现了监督时机的适时性、监督内容的集中性及监督策略的析理性特征,确保舆论监督的大方向始终不偏离二审改判死缓是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害问题,尽量避免因监督的"越位"可能引发的传媒和司法关系紧张。作为网络舆论监督典型案例,李昌奎案件的再审凸显出网络舆论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构筑公共领域"第三个因素"的理想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