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流动质押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银企创新融资的一种新兴产物,虽然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承继了《九民会议纪要》第63条的内容规定,但未见改良,司法实践中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裁判不一。通过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不同模式下质权设立效力、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监管人归责原则、监管人的责任性质与争议解决的裁判路径等问题分别予以论证并考察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的规定,提出流动质权设立的评判标准、质押监管合同的混合性质、监管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合并审理等些许见解以期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