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与公共安全的良性互动需要服从公共安全的双重属性。从科学方面来看,可以通过网络交流、信息扩散、共同协作等机制分析。公共安全的需求可以促进大数据的发展;或者通过改良预防机制,来提升对危险的防范能力,提出一些应急处理的措施,减少危险中可能形成新的危险的可能;反过来,大数据也可以提升公共安全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从价值上来看,在数据杂乱不安全的背景下,随之大数据可能会发生数据监控、隐私泄露等风险,此时公共安全就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些大数据潜在的危险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只能进行适当的优化处理,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大数据的不可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