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意志”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核心要旨,它为法哲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历史唯物主义的进入路径。西方传统法哲学的致思理路强调“事物的本性”乃法学的价值根基,马克思则以人民的“自由意志”驳斥这一观念,并将由物质利益所决定的现实法权关系视作人民意志的物质基础。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探寻到资产阶级法权学说的意识形态“病灶”,指出无产阶级能够在阶级斗争中逐渐形成人民的“解放意志”,即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所有制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进而实现法律向人民意志的复归。在这一逻辑进路中,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完成了对“人民意志”的内在丰富,凸显了法的承认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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