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负责任的态度回应了公民教育领域的制度需求,通过第32条补充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刑法保护条款。当前,通过内部处分、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或补偿为主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仍不足以阻却相关主体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二次保护法"的角色定位是导致刑法无法有效介入公民受教育权领域的观念障碍。受教育权法益与现有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之相当性是刑法发挥"最后手段法"功能介入教育权纠纷的正当性根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明确前置法并完善针对受教育权的责任条款;突破刑法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谦抑观念;适时扩充《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的行为类型。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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