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角合并是企业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设计的一种交易模型,起初这些并购都是以企业间相互协商的方式出现,但这种方式存在交易成本、对特殊主体保护不周的问题,也会存在交易风险,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或借助司法实践确立相应的规则。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是理性选择的产物,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不断借鉴三角并购的交易模型,但是存在法律依据不清晰、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像三角合并这样涉及多方主体的商事制度更应该是利益的协调与博弈的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围绕三角合并制度的功能与意义,考量该制度本身适用过程中的相关利益各方的不同博弈,进行适度的立法与司法干预。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对三角合并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设计进行透视分析,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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