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赠与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无明文规定。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解应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让与。股权赠与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际作用已不存在,强行适用可能会适得其反。转让对价在股权赠与下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认定也失去了本身的意义。而综合权衡有限公司人合性之保障和股东的处分权利,否认股权赠与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更好的选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