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军民融合发展是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强军与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必由之路。我国军民融合从初步融合走向深度融合,涉及多方主体的关系调整与利益重塑,需要在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规范与法律运行两个维度整合各类主体力量、配置各类要素资源。目前,军民融合法治实施受制于“军”“民”二元分离体制结构的现实约束,在法律规范层面处于制度供给不完备状态,在法律运行层次面临主体实践不协调困境。二元体制下破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实施困境,宜从静态规范层面和动态运行层面综合调整军民融合行为。一方面,通过适时制定和颁布具有统一效力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清理、废止和修订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规范层面建立健全统一完备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小组分工负责”的军民融合法治实施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军地联合法律执行机制,形成诉调对接、诉仲结合的军民融合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暨法律适用机制,在法律运行层面建立协调高效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实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