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丹麦工程师逗留案"的裁判,澳门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对澳门基本法第50条中"行政法规"一词作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澳门中级法院认为这里的行政法规只能是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而澳门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宣称,除了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行政长官在坚持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的前提下还有权制定独立性的行政法规。澳门两级法院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出现两种结论,这与解释方法的使用有密切关系。为增强解释结论的说服力,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需遵循相对统一的规则。此外,基本法解释具有宪法解释的性质,具有自身独特的要求,澳门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需要把握基本法解释思维的宏观性、重视基本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保持基本法解释态度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