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探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适宜的监管权转型路径。方法:分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应然状态以及全面将监管权“去中心化”可能面临的次生风险,以释明监管权合理的转型之道。结果:盲目将监管权“去中心化”会造成治理失位和治理失序的政策性风险,引发更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结论:必须明确“严格监管向精细化、灵活化转变”,坚持“社会共治基础性权利的实现”和“主动培育和激发多元主体的治理理性”的食品安全监管权转型之道。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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