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鲁药监发[2019]16号各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现将《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2日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